什么是连带责任,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知识63——什么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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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什么是连带责任:《民法典》知识63——什么是连带责任?2、什么是连带责任,哪些承担连带责任1、什么是连带责任:《民法典》知识63——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将免除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的民事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连带责任对于侵权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责任方式,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的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侵权人不能以自己的过错程度为由只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
2、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请求一个或者数个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侵权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连带责任人不能约定改变责任的性质,对于内部责任份额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
连带责任分为两种:
1、依照约定产生的连带责任。主要是违约连带债务发生的连带责任。如违反连带债务的违约责任,但也不妨碍当事人之间直接约定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连带责任。比如《民法典》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内部责任承担问题,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内部份额的大小:
1、对于约定内部份额的连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原则上平均承担责任。
2、法定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的确定,则要进行比较过错和原因力来确定。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和原因力大小相当,在连带责任人之间平均承担责任份额。
连带责任人中的任何责任人在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后,都享有对其他连带承担人的追偿权,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简单而通俗的说,按份责任就是“各担各责、互不相干”,连带责任就是“连坐共担、担后再分”。
来源:洪涛说法
2、什么是连带责任,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法条索引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的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百典解析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与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相对的一种责任形式,其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在此种责任形式下,两个以上的义务人向权利人连带承担全部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一人或数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也同时被免除。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按照责任份额进行内部追偿。
二、常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中的承担违约、侵权责任时需要承担连责任,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建筑法》、《食品安全法》、《票据法》、《旅游法》、《广告法》、《民用航空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投资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连带责任。在实践中,我们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出资人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出现财产混同、股东出资瑕疵等情形,或者出资人、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自身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机动车中的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设工程领域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存在借用资质、合法分包、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形,对因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各种债务,法院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可能判令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中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
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其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以及追偿范围也会有所不同。
(一)追偿的范围
若法院判决多个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直接赔偿责任,那么其中一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只能在扣除自己应当承担责任份额后,就剩余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若法院判决某一被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其他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因为此时其承担的仅仅是替代责任。也可以在扣除相应份额后再向其他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追偿。
(二)追偿的条件
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一般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其已经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义务。二是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其他所有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三是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即在内部关系上,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对外实际承担了超出其应当承担份额的清偿责任后,才可以向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追偿,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循环求偿,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应当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人若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其也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即主债务人)追偿。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便不对其实际履行义务的金额作要求,其实际履行多少,便都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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