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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86条,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来自网友在路上 11008100提问 提问时间:2023-08-08 01:15:08阅读次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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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社保法86条: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算?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不一致怎么办?2、社保法86条,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大集合

1、社保法86条: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算?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现在我们国家已经有30104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如此巨量的职工,大多数是企业给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数量不足四分之一。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用工成本,都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职工缴纳的社保。这些企业最害怕的是什么?实际上就是社保稽核和劳动监察。一旦被检查出违法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仅要进行补缴还需要缴纳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拒不缴纳,可以处以瞒报基数的1~3倍罚款。

企业应该如何确定自己的缴费基数才能够不怕社保稽核呢?

说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原则很多人并不清楚。有的人说是应发工资,有的人说是实发工资,有的人则说是基本工资。

缴费基数核定的规章依据是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中规定,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就是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工资总额,主要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社保法86条,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缴费基数的核定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计算的,如果职工入职不满一年,则按照平均值计算。因此,我们应当是上年度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在单位从事工作的时间。奖金是需要平均的每一月的,并不是不计算。

另外,就是如果说我们长期请病假和事假,导致我们那一段时间工资待遇低的话,这也会影响到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其实我们也看到了,作为工资总额实际上是应发的全部工资奖金。不会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也不会扣除个人所得税,加班加点工资都会提升缴费基数。

哪些部分不包含在工资总额内?

不包含工资总额内的项目比较具体了,主要有14项。比如国务院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或自然科学奖等等;企业支付的保险和职工福利费用(不能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各项待遇支出;劳动保护支出;稿费讲课费等专门工作报酬;出差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全费;对职工支付的股息分红利息等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发包费用;支付给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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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数不准确,将会如何处理呢?

如果经社保稽核部门核实缴费基数不准确,就属于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遇到这种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除了补足以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法86条,社保缴费基数和工资不一致怎么办

当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也不能什么事情都不做。如果没有按时缴纳或者补足,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这也是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和劳动者利益的损失。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没钱应当提供各种方式的担保,这种情况下可以免收延迟缴纳保险滞纳金的,不过只是提供担保以后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减免。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强制执行。

2、社保法86条,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大集合

本文整理了以下有关社保问题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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