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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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婚假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建设,促进婚姻幸福美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婚假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省内就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其中,建国前(1949年10月1日)结婚的职工,与异地家属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所规定的婚假;未结婚而生育子女的职工,可按照《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休息期享受此类假期。
二、婚假的假期长度
职工结婚,原则上享受3天婚假。若伴侣双方均未结婚、未生育子女或在配偶生育的异地家属团聚,则一方可享受7天假期,不得超过7天。其中,异地家属团聚是指职工ID卡户籍所在地与职工工作所在地隔离,共同生活困难、隔离生活时间不得少于15天而迫切需要团聚的情况。
三、婚假与调休的关系
婚假与调休可同时适用。如职工的婚假期间涉及节假日调休,原则上顺延婚假。如职工婚假放完七天后,没有调休日,由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另予调休。调休期限应在3个月内安排完毕,逾期未补休的,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日均8%给予补偿。
四、离婚员工婚假规定
离婚员工申请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已经死亡)的,不再享有婚假。离婚员工再婚申请准予后,不再享有本次离婚应享受的婚假。离婚员工再婚时,享有3天婚假。
五、职工未请婚假的处理
职工未请婚假而事后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补休申请或落实补休日期的,视为该职工违规。其未休部分不得调休、不得转休为其他假期,其工资按照农历生日所在月份的工作日数计算,补贴日均工资的50%。职工违规次数达3次以上的,由用人单位视情节合理安排工作,直至引发单方面辞职的违纪处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问题于2023年1月1日后执行,特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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