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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来自网友在路上 196896提问 提问时间:2023-08-11 08:25:00阅读次数: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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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浙江出台行动方案,促进这些人就业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浙江出台行动方案,促进这些人就业

  为促进浙江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到2025年,浙江将新增残疾人就业5万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行动方案》明确,浙江将具体实施以下措施:

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确保“十四五”期间所有省级、市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其他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各级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推动国有企业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

  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开展助残就业专场招聘活动,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考(聘)、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

  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新增彩票经营网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

  加大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扶持激励力度。落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障碍改造补助。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社会保险费补贴、超比例奖励等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依法享受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

  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设置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医院设置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诊所纳入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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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

  全面落实场地(所)租赁补助、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拓展残疾人新业态就业渠道,继续实施电子商务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从事云客服、云审核、网络直播等职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残疾人创业园(区),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推进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助残项目建设,鼓励残疾人参与传统手工艺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展销等活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发动社会力量助力残疾人就业

  支持各类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助残活动,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子商务、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倡导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提供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

  各级慈善总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助残就业品牌项目。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加强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保障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制度,切实做好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3年后符合条件的给予1年渐退期。

  持续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健全辅助性就业项目(产品)调配机制,为精神、智力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加大残疾人托养(庇护)照料机构管理服务、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助残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

  创新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资源性财产增收模式,探索推广“飞地抱团”等项目,拓宽农村残疾人增收渠道。加强政策扶持和全流程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整合现有残疾人扶贫基地、来料加工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一批高标准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应向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倾斜。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吸纳和带动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精准服务

  做好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三服务”重点内容,建立“一人一策”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开展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

  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点对象。对难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通过开发合适的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

  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制度,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鼓励高职院校、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大师工作室等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工企业组织开展残疾人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支持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打造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工匠培育)基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创新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集成改革

  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推动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供需有效对接,完善就业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全省通办、跨省通办,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更全面、更精准的社会化服务。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地应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相关企业、“残疾人之家”等助残机构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

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的合法证件 享受优惠政策 扶助规定 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 制定工作计划 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础。

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办理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行“跨省通办”。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 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 户口本 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填写申请表 评定表一式三份 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受理 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 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 照片 身份证 户口本进行核对 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残疾评定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 依照残疾标准 易于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者 可直接填写评定表 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 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 签字 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者 必须经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 由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 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初审 填发 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 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 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 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 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 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 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 连同申请表 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 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审核 批准 备案 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对申请人办证申请 残联的受理程序 残疾评定结果 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 残联初审意见错误 不明确 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 残联受理 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 予以批准 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 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并留存一份申请表 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发放 备案 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并留存一份申请表 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领取 保存 申请人到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 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代残疾人证

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残联首先在全国发放第三代残疾人证 为智能卡式设计 卡片功能包括身份识别 交通使用旅游管理 业务管理金融应用等。

第三代残疾人证遵循中国残联 交通联合卡 第三代社保卡 养老助残卡的标准 第三代残疾人证在使用交通刷卡机器时可自动识别 不会进行扣费。

和二代残疾人证不同 第三代残疾人证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 可有效防止证件伪造 将更有利于管理统计。

因为第三代残疾人证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 第二代残疾人证和第三代残疾人证会出现共存的特殊情况 全国范围内发放完毕后就只使用第三代残疾人证 当下已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发放中。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省残联征收残保金的比例(浙江出台行动方案)

发放流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或法定监护人 和换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 或法定监护人 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社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 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 照片 身份证 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 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 依照残疾标准 易于认定残疾类别 等级者 可直接填写评定表 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 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 签字。

残联理事长初审员 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医院 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 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 予以退回。

管理使用

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 只限本人使用 不得涂改 转借。

残疾人证遗失 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社区残联 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 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 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 以此类推 同时 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残疾人证污 损 影响正常使用 可以将污 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社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残疾人户口迁移 需到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社区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 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到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登记入档 新户口所在社区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 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 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 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 残疾人康复脱残以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跨省通办

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办理不再受户籍地限制,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行“跨省通办”。

中国残联印发通知,对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进行了部署。根据通知要求,申请人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时,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此外,为了方便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各地残联还将采取措施提高残疾评定服务频次,尽量缩短残疾人等候时间,为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开展上门服务。

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是中国残联“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确定的9项重点任务之一。近段时间以来,中国残联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大学生就业专项服务”、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扩大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等工作,帮助残疾人解决“操心事”。 [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简单的说就是雇佣了残疾人的单位,下面说明单位使用残疾人的好处2点:

1、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的第五条规定: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1]

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三、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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